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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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云岭[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92-100,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29);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摘  要: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乃是基于物权法已有区分规则的支持,同时亦与不同于物权的债权基本属性有关。善意取得关乎物权,而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不论是出卖人为恶意或者是买受人为恶意,均不得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出卖人不再需要担保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义务问题;不发生司法解释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涉及的合同原本就不是学界所称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关 键 词: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 区分规则 善意取得 恶意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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