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权衡:宋朝州级审判中的“检法”环节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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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宏[1] 贾文龙[2]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2]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

出  处:《理论导刊》2015年第11期103-106,共4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  金:教育部基地项目"宋代地方法制研究"(10JJD770009);国家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宋朝地方司法结构变革与治理效能研究"(11CFX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中存在两个特点:一是司法与行政不分;二是法官实行等级制,这就决定了审权与判权纠结在一起的法系特性。但宋朝地方州府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审讯权为鞫司行使,检法权为谳司行使,使审权与判权出现相当程度的分离。宋朝州级司法中,检法构成权衡法条是否适用的单独环节,司法参军成为履行检法职能的专职法官。检法权地位的突出,促进了宋朝州府司法中犯罪量刑认定的科学程度,这是宋朝地方司法比较清明的重要历史原因。

关 键 词:宋朝 “检法” 审判制度 司法参军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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