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合并原则及其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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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海君[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15年第21期20-22,共3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2013年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保护的立法研究"(13FXC037);2013年度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YETP090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XK2014406)的研究成果

摘  要:著作权法中的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实际上是为防止思想的垄断而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种限制,在不同类型的作品中,其适用的可能性不同:在虚构作品中,表达方式具有多样性,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适用的概率较小;在事实性作品与功能性作品中,表达方式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可能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适用的概率较大;在视觉艺术作品中是否可能适用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的关键在于,用可视的方式表达特定思想时是否存在表达方式之有限性的可能。作品通常表现为思想、架构与最终表达的三元结构,合并原则不仅在最终表达的层面适用,在作品的架构这一层面亦具有适用可能性。

关 键 词:思想表达两分法 合并原则 情景原则 视觉艺术作品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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