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性人格权与财产性人格权分离论——基于人格权商品化研究之检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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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桦[1] 

机构地区:[1]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205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151-156,共6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武汉市红十字会委托项目"武汉市遗体捐献与组织利用研究"(HX1423);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1YJA820034)

摘  要:民法典的制定必然涉及人格权。当前学界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有缺陷,它将一个有限性的现象误读为普遍性的趋势,从而造成财产权属性全面侵袭人格权理论,人格权的独立品格因此有受损害的可能。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范围是有限的,仅局限于姓名、与姓名相类似的名称或称号、肖像、依公序良俗可商品化的典型身体特征等可商品化的标识性人格利益。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范围也是有限的,对非公众人物来说,人格权商品化的价值通常较低。应当基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有限性对人格权体系进行重构,建立起专属性人格权与财产性人格权相分野的新型化人格权结构。

关 键 词:人格权 商品化 财产性人格权 专属性人格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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