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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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晓洁[1] 李梦蝶[2]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2]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128-132,共5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长期投资者保护的控制权优化机制研究"(13BJY004)

摘  要: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界定入手,其具有客户、产品以及两者匹配程度三个方面的内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新加坡五个国家在这三个方面有较为成熟、全面的制度建设成果。借鉴国外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经验,一方面从引入投资者身份转变并考虑通货膨胀或紧缩因素对投资者类型的影响的角度看,监管部门应采用及时修订投资者分类参数的方式来完善证券投资者分类制度;另一方面,还应采取产品尽职调查和分级管理的改进对策,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设。

关 键 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客户分类参数 适当性义务 

分 类 号:F830.9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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