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权登记的法理——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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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圣平[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5年第6期86-97,共12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法律制度研究"(12BFX077);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规制研究"(12SFB203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应收账款质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没有意义,但构成应收账款质权人保全其权利的方法。同样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并不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目前相关规则中的登记规定仅具有倡导意义。在单方申请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登记仍应上传登记协议,以防止恶意登记和虚假登记。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登记采用声明登记制,但登记内容可以包括主债权金额以及主债权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不包括登记期限。就登记系统中的登记错误,不应采取异议登记模式,而直接赋予利害关系人涂销或修正登记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可以以司法途径行使,也可以在登记机构的协助下行使。

关 键 词: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转让 声明登记制 单方申请主义 异议登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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