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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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明[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5年第6期111-120,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我国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问题研究"(12BFX116);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11YJA820056)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实然上丧失清偿能力的状态,既是破产法所致力于解决问题的前提,又是破产程序据以启动的正当性的基础。破产原因制度与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破产立案审查制度形成有机的联动作用,坚持撤销权的刚性立法和破产原因制度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状态的客观描述,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强化破产原因的反破产欺诈功能。

关 键 词:破产原因 功能定位 破产撤销权 反破产欺诈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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