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周游[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6期176-187,共12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摘 要:从1914年中华民国颁布的《公司条例》到2014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国公司法制经历了第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百年变迁。公司法制史一直没有成为公司法学研究的重点,从对公司法改革之作用来看,公司法学者更有可能也更有必要了解公司法制之过往发展。近代中国公司法制之形塑必有其深刻的社会诱因,对其本质的认识不得不通过成熟的公司法基础理论予以阐释。近代公司立法着重对官利、优先认购股、公司控制权等问题予以回应,体现出股权利益调整策略在中国公司法制生成过程中的关键地位,但其中也反映出公司法制对商业实践的回应存在理解偏差,从而呈现出扭曲的股权利益调整机制。厘定中国公司脱胎于合伙之关键要素,并明晰股权利益存在分离之客观事实,实为近代公司法制遗留于当代改革之难题。公司法改革远没有结束,也不可能有终点。公司法制变迁要面临的问题也将随着经济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惟其不变之内核,是中国公司法制自其生成开始,渐次形成独有之立法理念,厘定出调整之应有边界,并由此体现其存在之价值。回顾历史,多有裨益。
关 键 词:近代公司法 股权利益调整 官利 优先股 公司控制权 官商关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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