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食药犯罪案件现状及机制研究——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为视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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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光辉[1] 张亚军[2] 檀光 

机构地区:[1]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石家庄050051 [2]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050051

出  处:《中外企业家》2015年第11期171-174,共4页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摘  要: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改革历史上的一项创举。将食品和药品犯罪案件纳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是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具有内在合理性。对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机制的研讨,本质上是新型司法体制下的新办案机制的构建问题。

关 键 词:食品药品犯罪 办案机制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管辖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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