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国际条约考察钓鱼岛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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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疏震娅[1] 李志文[2]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北京100860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68-73,共6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维护海洋权益与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研究"(13&ZD05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钓鱼岛争端视角下琉球法律地位问题研究"(13CFX12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的国际法理研究"(12JZD048)

摘  要: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与其对有关国际条约的态度和立场密切相关。本文以日本开始主张拥有钓鱼岛主权的1895年为时间起点,来考察涉及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条约。通过深入分析各历史时期涉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条约,认为钓鱼岛经由《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二战后依相关条约理应归还中国;日本无权以托管制度对抗中国的主权主张,而且其也在中日邦交正常化文件中承认了其应履行归还领土的条约义务。因此,日本应将钓鱼岛主权归还中国以履行其条约义务。

关 键 词:条约法 领土主权 钓鱼岛 

分 类 号:D993.8[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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