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环境保护法》第59条评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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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学贤[1] 杨东升[2,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2]泰州学院人文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5年第6期142-151,共10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创新研究"(14CFX062)的研究成果;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资助

摘  要:环境保护法上"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属性在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基于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的分析和考察,《环境保护法》第59条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罚款种类、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第二次罚款"以及对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法律性质应定性为对怠于履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所作出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怠金),这种针对非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并不受原罚款数额和幅度的限制。

关 键 词:“按日连续处罚”一事不再罚 行政强制执行 限期改正 环境保护法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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