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立法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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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鱼光娜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人间》2015年第30期76-77,共2页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设的第120条之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在极端主义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有必要增设该条文。该罪只有犯罪既遂的形态;违法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的行为;但该条文应将“群众”修改为“他人”;在法定刑设置上增加并用或者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表述模糊,建议作出明确解释。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极端主义 煽动 胁迫 群众 破坏法律实施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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