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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上海人大月刊》2015年第11期5-5,共1页

摘  要: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得益彰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主词”都是民主。用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来解释,选举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形态、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方式、民主形式和民主手段,就本质而言两者不属同一层面的问题;就运作形式、方式、方法、手段等操作层面的民主而言,社会主义选举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根本形式,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关 键 词:选举民主 协商民主 民主本质 相得益彰 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 国家形态 公民权利 

分 类 号:D62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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