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兼论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与《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相容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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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6期66-69,共4页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基金项目"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新发展";项目编号:201414SSCX45

摘  要:自2015年以来,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无论在国际公约层面,抑或国内法角度都有了全新的发展。首先,2015年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bis》的生效不仅便利了判决在欧盟境内的跨国自由流动,而且为其他国家程序立法提供了范本。其次,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使中国开始重新评估是否有必要适时加入《公约》以及如何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效衔接。再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基础有所修订,这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际立法的最新趋势。通过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管辖条款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容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推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

关 键 词:协议管辖 布鲁塞尔条例 法院选择协议 海牙公约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3.9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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