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托管业务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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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晓莹[1] 

机构地区:[1]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出  处:《中国城市金融》2015年第11期62-64,共3页China Urban Finance

摘  要:投资者A企业委托境内某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成立投资境外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甲银行担任计划境内托管人.并委托位于香港的乙银行担任境外托管人。该计划根据投资者的意愿投资于香港上市公司B的可转债。在投资期间,投资者A企业向管理人发送可转债转股指令,要求将投资的3000万美元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并注明指令有效期为一个月。管理人即将该指令发至托管人,托管人则发至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向B公司发送了转股通知,

关 键 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投资 风险防控 托管业务 法律 基金公司 托管人 管理人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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