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行政编制法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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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浩[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1期59-66,共8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直管县’改革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2BFX03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地方治理体系的主体包括地方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地方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是关键,法治化是保障。在治理语境下,行政编制法不再仅是政府机构设置和规模控制的法律,还是包括协调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政府规模与其他治理主体关系的法律。从优化组织结构、体现党政群协调共治出发,积极回应地方治理现代化对行政编制的要求,通过制定地方行政编制法明确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政府规模与社会、市场的关系,为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治理体系提供行政编制法保障。

关 键 词:地方治理 主体 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 行政编制法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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