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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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小花[1] 

机构地区:[1]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出  处:《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98-103,共6页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婚姻立法与习俗良性互动对西部女性权益影响研究"(15XJA8200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探望权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探望权主体仅限于离异的夫妻,对非婚生子女、未成年子女、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为此我们提出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兼顾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习俗的影响,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明确父母、未成年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祖(外祖)父母等享有探望权,强化探望权的义务属性,细化探望权的执行方式,支持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请求,以促使探望权制度的价值目的得以实现。

关 键 词:探望权 探望权主体 执行方式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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