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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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北京工商》1998年第2期36-38,共3页

摘  要:(二)听证 1、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有权要求听证: ①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吊销商标印刷许可证; ③对公民处以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关 键 词: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 经济处罚 变更登记费 通报批评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金 具体行政行为 

分 类 号:F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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