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后试乘试驾车涉税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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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东成[1] 司传煜[2]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2]山东省邹城市财政局预算科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5年第23期38-40,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汽车销售4S店将采购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转为试乘试驾车时,因为上牌需要自己为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对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进项税能否抵扣?自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一定要作为销售业务处理?销售试乘试驾车如何计算增值税?这些问题是税企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本文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营改增"前后试乘试驾车涉税业务处理进行分析。

关 键 词:营改增 试乘试驾车 财税处理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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