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买卖合同解除前风险负担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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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力[1] 刘小砚[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112-116,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确立的交付主义风险负担不能笼统地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解除前。根据动产买卖合同解除前风险负担一般规则,应区分迟延履行、数量瑕疵、质量瑕疵三种不同情形。在一般规则基础上,线上动产买卖买方行使消费者撤回权时,合同解除前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试用买卖在试用阶段,合同解除前风险由买方承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前风险负担,视合同解除动因及是否约定保留所有权而有所不同。

关 键 词:动产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 风险负担 消费者撤回权 试用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分 类 号: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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