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界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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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驰[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109-119,共11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规范的元理论研究>(批准编号:13CFX007)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目前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内外部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是有价值的。界定不同学科的标准有内容要素标准和形式要素标准两类。法学是以内容要素标准来区分的学科,同时必须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个别-一般和规范-描述这两对形式要素标准。法理学是从一般性角度对法律的研究,以此区别于法教义学和法律史学,构成了法理学的外部界限,这种一般性的研究是无法被取消的。依据规范性和描述性,法理学内部又可再分为规范法理学与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紧密关联,统摄于实践哲学。描述法理学再可分为经验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前者试图通过经验调查得出有关法律的普遍认知,后者则更接近于有关法律的本质性论断。

关 键 词:法理学 一般性 规范性 描述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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