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婚姻制度法定事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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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盼[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12期116-116,共1页

摘  要: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可撤销婚姻制度以来,法律只规定了胁迫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其范围之窄在司法实践中既不利于保护婚姻缔结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婚姻法的本质要求。笔者将结合学者观点,针对争议较大的欺诈行为以及无效婚姻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事由是否可以成为可撤销婚姻制度法定事由范围进行理论分析,作出个人见解,以备立法者和学者参考。

关 键 词:可撤销婚姻 法定事由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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