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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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玲[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12期224-224,共1页

摘  要:一、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含义及性质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俗称“后悔权制度”,其始于美国,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的互相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为了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针对特定的商品,商家做出在商品售出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在保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以无理由退货且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由此可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是指在特定的交易合同成立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理由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权利,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

关 键 词:消费者 制度 冷静 现代营销手段 竞争优势 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 法定权利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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