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之辨正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田开友[1,2] 张金波[2]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69-73,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规制研究”(批准号:14YJC820046)

摘  要:基于调节、平衡与财政收入等内在要素,社会抚养费既不是行政罚款,也不是行政收费,而是一种政府性基金,因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目的为实现国家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之特定政策任务,被课征对象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国民,缴费义务人与其费用负担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关联性,缴费义务与国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之间不具有对价性。

关 键 词:社会抚养费 行政罚款 行政收费 政府性基金 

分 类 号:D91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