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裸露的权利——从三亚“禁裸”事件展开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蔡金荣[1] 

机构地区:[1]杭州行政学院,浙江杭州31002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2期78-89,共12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NDJC294YBM);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研究"(项目编号:Z15JC1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经验和逻辑的角度看,个别而非普遍的裸露需求在现代社会仍有正当化的空间,而多元与宽容的宪法理念使其能够成为一项应有权利。虽然我国《宪法》文本中没有明文规定裸露权利,但是根据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借助宪法解释技术,仍然可以将其纳入艺术自由、言论自由、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从而可以认定其属于一项法定权利。裸露权利的实际行使空间是公共场所,但应以反对裸露者的异议为边界,一旦逾越边界,公权力当得介入对其予以限制。从限制的目的、形式、手段等角度进行审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对裸露权利的限制具有正当性。

关 键 词:裸露的权利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实有权利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