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别自首制度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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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越超 

机构地区:[1]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700

出  处:《卷宗》2015年第12期390-390,共1页

摘  要:区别于《刑法》总则的一般自首,特别自首是涉及分则具体罪名的自首规则,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个行贿类罪名,犯罪分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及适用规则特别自首的主体有行贿人、介绍贿赂人,行为是主动如实交代罪行,交代的时间是被追诉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被追诉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也理解不一。有人认为被追诉前是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有人认为是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前。

关 键 词:自首制度 非国家工作人员 介绍贿赂罪 刑事强制措施 具体罪名 犯罪分子 行贿罪 一般自首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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