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危险驾驶行为需用良药下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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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君 

出  处:《伴你同行》2015年第12期36-37,共2页

摘  要:最近,《刑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修改完善,受到了广泛关注。这项目修改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另一方面,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刑九》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危险化学品 驾驶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 修改完善 旅客运输 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 主体范围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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