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证分析——以“3Q”大战一、二审判决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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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帅[1] 苏爱远[2]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2]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091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80-83,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不同的行业认定侧重点应有所区别。特别是作为新兴产业的互联网行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互联网专属特性可能导致存在着相关市场界定困难、以市场份额判断支配地位的权威性有待商榷等情况的出现。要解决此种问题,可以通过对比归纳"3Q"大战的两次审判及国外相关判例经验,分析出适用于互联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互联网行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 市场份额 

分 类 号:D912.29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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