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及程序控制——以《刑法》第306条为线索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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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旭[1] 

机构地区:[1]南京政治学院,南京213000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年第6期36-44,共9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分析了律师伪证罪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条的关系,探讨了律师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违背案件事实"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问题,提出了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律师涉嫌伪证罪的追诉程序来防止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观点,主要包括:律师涉嫌伪证罪宜在其所代理的被告人刑事案件生效判决做出之后再行进行,同时还应当及时变更处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

关 键 词:律师伪证罪 构成要件要素 程序 限制 

分 类 号:DF8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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