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程序的形式法治功能——对美国联邦宪法的程序法理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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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栋[1] 邵荷花 

机构地区:[1]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泰安271018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年第6期75-86,共12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程序的英国普通法渊源研究>(10BFX054)最终成果之一

摘  要:宪法与宪法性法律以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规则作为基本内容,这些权力规则大都是宪法程序规则。宪法程序对国家权力的正当化、规范化与形式合理化功能是形式法治的题中之义。形式法治既需要借助宪法程序固化、表述复杂的国家权力关系,也需要宪法程序规范、构建与整合这些关系。宪法是国家基本政治关系的权威表现形式,宪法程序是这种权威形式的组成部分。宪法程序规范、协调、约制国家权力关系,能够实现国家权力的理性高效运行,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保障。

关 键 词:宪法程序 正当化 规范化 形式合理化 形式法治 

分 类 号:DF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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