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主:不宜作为传播淫秽视频犯罪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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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巍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15年第24期6-6,共1页Law & Life

摘  要:最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群主因没有阻止群成员的违法传播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近年来,利用微信群等圈子进行的网络犯罪并不少见,但群主成为共犯的情况却不多见。这是因为,利用微信群的犯罪行为与群主建立、管理群的责任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关 键 词: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行为 共同犯罪 共犯 视频 法院判决 网络犯罪 犯罪行为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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