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豁免问题的再探讨——以《反垄断法》56条为依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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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力[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

出  处:《农业经济》2015年第12期21-22,共2页

基  金:2014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编号:L14BJY029

摘  要:农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工业现代化的保障,对其进行相应的豁免已是各国的共识。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该法条是我国对农业豁免的核心依据,不仅规定了农业豁免的主体,还对农业经营的范围和行为进行了界定。但在适用过程中,此法条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和农产品的概念内涵、外延不统一,这势必会影响农业豁免的顺利实施。本文以56条为依据,对主要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达到农业豁免再认知的目的。

关 键 词:豁免主体 豁免范围 豁免类型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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