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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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衡爱民[1] 

机构地区:[1]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别经济与国际商务研究中心,重庆400031

出  处:《探索》2015年第6期187-192,共6页Probe

基  金:重庆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我国征地法律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2013YBFX105);项目负责人:衡爱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征地补偿机制及其完善研究"(2013M531942);项目负责人:衡爱民;四川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美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SISUZD1402);项目负责人:衡爱民

摘  要:通过对中美两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美国对征地目的界定比较明确,我国较为抽象概括;美国以"最高最优用途"和"公平市场价值"为补偿原则,我国以"公平补偿"为基本原则;美国根据土地本身的经济价值和因征收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确定补偿范围,我国主要依据征地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补偿范围;美国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补偿方式,我国采用货币和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需要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法;严格定义和界定公共利益范围;遵循市场规律,改革补偿制度,采取公平补偿原则,合理制定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以社会保障和就业为主体的多元化保障体系,充分考虑农民的选择权和参与权。

关 键 词:土地征收 征地制度 美国 

分 类 号:D91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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