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案件执结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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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5年第11期33-33,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执行和解在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促进案件执结、提高案件执结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执行和解案件实际执结率较低,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真正执结,延长了办案周期,加重法院工作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已成为一方当事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重要手段,影响司法权威。影响执行和解案件执结率低的原因在于:1.被执行人无实际履行能力,为规避强制执行措施而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事后却故意逃避执行,使和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2.被执行人恶意许诺,拖延时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3.现有法律对失信行为惩罚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反悔方未设置相关的惩戒规定,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可随时反悔,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4.执行法官片面追求执结率,在不了解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竭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关 键 词:案件执结率 执行和解 原因 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措施 履行能力 现行法律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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