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与德国“行政公开原则”对比分析——以两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体系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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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帅[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088

出  处:《时代报告(学术版)》2016年第2期194-195,217,共3页Time report

摘  要:“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原则之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行政程序法典化过程而确立的。以依法行政为着眼点,行政公开原则极大限度地作用于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特别是当信息自由和信息权逐步在联合国会议上得到确认之后,这一原则更是开始全面指导各国信息公开立法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作为欧洲大陆领土相邻的两个资本主义国家,丹麦与德国在行政法发展之路上虽各具特色,却也不乏相互借鉴。特别是在信息公开领域,两国均在一定程度上受欧盟法令影响,采用“一部总则性法律,多部单行法”的模式,为公民知情权提供充分保障,同时也彰显了行政公开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作用。本丈基于比较法的视角,从具体规范及相应原则中挖掘法律思想,并探讨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结合实地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分析丹麦与德国信息公开法的异同,探究公开原则在不同国家行政法文本中的表现及其在不同国家行政法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差异。

关 键 词:行政法 信息公开 比较 异同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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