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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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琴武 

机构地区:[1]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云南曲靖655011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2期101-102,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负责对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界定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要件,需要准确理解本罪主体的特征。鉴于司法过程中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确定难,应当厘清食品监管职责,强化食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耦合度。

关 键 词:食品监管渎职罪 主体 特征 对策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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