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财物及时退交行为与受贿罪认定——以受贿罪司法解释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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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建平[1] 赵康[1,2]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23期5-9,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两高"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行为和受贿罪认定的问题,但解释的适用范围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对立,分歧在于是否可以包容具有受贿故意的情形,这也表明了将解释内容视为注意规定还是拟制规定的对立。结合近期司法解释中所反映出的"犯罪既遂后也存在出罪"的精神,认定解释内容为注意规定,同"基本结论"并不冲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以及将解释内容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适用于其他类型受贿案件的必要性,也应当认定解释内容为注意规定。解释内容不仅是阻却受贿罪的事由,也是阻却其他犯罪的事由。

关 键 词:受贿罪 司法解释 注意规定 拟制规定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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