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弃的子女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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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家永 

出  处:《江淮法治》2015年第24期52-52,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小陶出生后不久就被父母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之后被民警送到了民政部门下属的儿童福利院。小陶5岁时,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他。如今小陶已成家立业,有稳定的收入。前不久,小陶的生父母要求他尽赡养义务。小陶则以生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

关 键 词: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院 收养关系 医院门口 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法》 出生后 国家保护 养子女 十六条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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