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及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内在规定之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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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富阁[1] 

机构地区:[1]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15年第12期10-15,共6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该文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即全社会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公所有。依照七七八八加总的算法来说明我国现在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但这即使能说明当前也说明不了长远。现在讲公有制为主体,已是在突出强调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相应地,保持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所必要的数量已是底线。但这并没有解决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不占数量优势,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还是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及在此情况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又当如何科学描述的问题。实践呼唤着指导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创新。

关 键 词:公有制为主体 国有经济为主导 混合所有制 理论创新 

分 类 号:F043[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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