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实施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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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水利发展研究》2015年第11期89-89,共1页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

摘  要:10月14日从新疆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自2016年1月1日起,新疆将适当调整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I区地下水为0.12元/m^3、地表水为0.06元/m^3;Ⅱ区地下水为0.09元m^3、地表水为0.05元/m^3。调整后的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的2倍核定;

关 键 词:新疆自治区 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 农业用水 公用事业 自来水 地下水 地表水 

分 类 号:TV213.4[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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