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利用国庆长假“打短工”,单位能否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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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东岳[1] 

机构地区:[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5年第11期7-7,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国庆长假前夕,一家单位向我发出了邀请,希望我能利用假期为其检修所有的机器设备,并许诺了丰厚的报酬。我觉得反正闲着也是闲着,而这恰恰又是自己的拿手本领,且其机器设备与公司的一模一样,遂答应了下来。当我如期前往检修不久,得知消息的公司领导便打来电话,说我属于全日制员工,即使在放假期间也不得在外“打短工”,更何况对方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务必立即停止,否则将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可我觉得自己对法定节假日内的活动,有权自行支配,公司无权干涉,因而置之不理。岂料,当我节后回到公司上班时,真的被通知已经被公司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关 键 词:短工 国庆 利用 解聘 单位 职工 机器设备 法定节假日 

分 类 号:F426.8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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