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与保障结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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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奥蕾[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56-61,共6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我国财产权保障的宪法传统表现在:个人财产与财产权受保护的程度与宪法中所确认的所有制形式、经济成分的多寡成正比例;以"所有权"为核心;以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要目的;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相比,地位低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宪法地位确立为契机,上述传统部分被打破,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实现的双重目的下定位我国财产权的宪法地位。财产权入宪引起了我国宪法中财产权由单纯的"存续保障"结构向包含"价值保障"结构的转变,"价值保障"将在我国财产权保障中占有一席之地。

关 键 词:财产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宪法原则 存续保障 价值保障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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