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2]吉林大学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北方论丛》2015年第6期144-148,共5页The Northern Forum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乡土社会变迁与基层司法创新机制研究"(12BFX015)
摘 要:在法治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法治中国"时代,客观上需要建构一个强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治实践的主体作用突出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建构、法治信仰的生成、法律权威的树立、法治秩序的维护、法治政府的建立等方面。当前,我国法律职业面临法律职业主义的弊端凸显、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丧失、法律职业主体的合法性何在的困境。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要树立法律信仰——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基石;二要重塑法律职业伦理——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依据;三要坚持与完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制度根基;四要建立法律职业内部的任职交流制度——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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