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税法的立法设计刍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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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彦芳[1] 

机构地区:[1]天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出  处:《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59-64,共6页Journal of 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生态税法的长期缺位使我国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影响日渐凸显,相比较国际社会因生态税法普遍获得的多重红利效应,我国生态税法的出台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基于生态税的绿色环保效应,立法者需要设计生态税的立法原则,如生态关联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以及生态补偿原则和税收收入的专款专用原则,以实现生态税法的可持续预期目标。同时,在我国税收实体法完善、税收征收管理较高的条件下应该选择独立型生态税法模式。另外我国生态税法在立法要素设计方面需要进一步斟酌。可见生态税法在我国的尘埃落定是一个渐进的理性过程。

关 键 词:生态税法 立法设计 模式选择 税收要素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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