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概念的法经济分析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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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文聪[1,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5年第4期130-139,共10页SJTU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编号:2013M531159)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关 键 词:著作权 显著差异独创性 经济分析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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