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介入行为对因果关系影响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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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龙 

机构地区:[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3期75-7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存在着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倘若在因果链中介入了某些特殊因素,使得行为与结果间的距离扩大,能否继续认定因果关系就会产生疑难争议。介入因素的类型有很多,例如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被害人的行为等。被害人介入行为是指由基本犯罪实行行为所引发的、被害人做出的能够产生伤害自身结果的行为,其最显著特征在于这是一种非自愿行为,即被害人都是在受侵害时迫不得已做出了某种行为,且对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自身的结果是非自愿的。

关 键 词:犯罪行为 因果关系 被害人 类型化 犯罪实行行为 人的行为 刑事案件 损害结果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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