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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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福华[1] 张钰梅[1] 

机构地区:[1]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4期61-62,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当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者处于等重要地位。受害人重大过失不应适用过失相抵,对于一般过失的认定,主要以善良管理人为衡量标准,通过确定善良管理人可合理预见损害的基础上,再判断其通常会实施的防免措施,并与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对照,以判断是否存在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考虑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之间是否属于通常会引起的关系。当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若其与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并非造成同一损害,或者加害人系故意所为,则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关 键 词:过失相抵规则 适用限制 善良管理人 人的行为 因果关系 受害人 重大过失 过错行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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