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诉的利益的当事人无上诉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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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忠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4期63-6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不具备诉的利益的当事人不是适格当事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案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顶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希。

关 键 词:适格当事人 诉的利益 上诉权 房地产经纪 顶新公司 上诉人 第三人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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