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未取得经营资质从事水路运输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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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泽宇[1] 于轶男[1]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4期73-7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备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对没有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夸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运人若已实际完成运输行为,且在和托运人另行达成付款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付款协议的效力。

关 键 词:水路运输 经营资质 承运人 法律后果 货物运输合同 人民法院 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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