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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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谦[1] 宋文胜[1] 

机构地区:[1]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4期90-9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电子化行政程序模式下,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以行政主体建立的网络平台为媒介的。其与行政主体之间卉没有现实沟通。且该网络平台为行政主体所掌握和控制,对其运行程序以及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平台反馈情况和行政主体通过平台接收申请情况,申请人不可能掌握,行政主体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案情]原告:刘博君。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原告刘博君诉称,2014年6月3日,原告通过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举证责任分配 网上申请 行政主体 网络平台 马鞍山市 申请人 程序模式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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